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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變革 複合性噪音有法可管

 台灣的中華民國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修正「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4條、第6條之1,除於明(2009)年1月1日起將營建工程低頻噪音納入管制,為解決常困擾民眾的冷卻水塔、空調系統等設施複合噪音問題,並首創明定非屬同一所有人的設施所產生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時,各設施應修正並加嚴個別設施應符合的噪音管制標準,預估該標準施行後將可有效解決複合性噪音擾寧的問題。

 

台灣的中華民國行政院環保署指出,近來鄉親常陳情冷卻水塔及空調系統複合所產生的音量,嚴重影響環境安寧,惟地方環保單位進行稽查時,因其非屬同一行為人或法人、非法人的負責人所有,其合成音量常常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但分別量測時,均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而無法強制行為人或負責人進行改善。因此,環保署自2006年度起即針對攸關民生的複合噪音源進行量測,並於此次修正時訂定更嚴格的管制標準,譬如若複合噪音源有2個所有人或使用人,其個別噪音管制標準應至少降低3分貝,有3個所有人或使用人,其個別噪音管制標準,應降低4分貝,餘依此類推,才符合公平的原則。

 

台灣的中華民國行政院環保署表示,目前公寓大廈各樓層常分屬不同所有人,但因空間利用或設置方便問題,其冷卻水塔或空調系統多聚集在同一位置,致使整體合成音量嚴重擾鄰,惟現行法令無法要求強制改善,有些受害鄉親因受不了此類複合噪音,最後不得選擇搬家,但修法後,將可要求限期改善,否則將處以3,000至30,000元之罰鍰。環保署呼籲各公寓大廈所有人或管理委員會趕快重新檢討冷卻水塔及空調系統設置地點,是否會產生複合噪音,若已嚴重影響鄰居生活安寧,應儘速另覓地點設置或分散設置,以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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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貝(dB)為聲音強度單位,當聲壓值(L p)以分貝作為表示時,定義如下:
L p= 20 log (P / P0)
其中P是實際音壓大小 ,單位為帕斯卡 (Pascal,N /),P0為參考音壓


由於人耳的構造限制,所以人耳所能聽到的頻率約從 20 Hz 至 20kHz,一般人的聽力範圍約在 0 ~ 140 分貝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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